|
合肥海外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肥海外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EFEI OVERSEAS CHINESE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译名缩写为:HOCF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合肥海外联谊会是由合肥各界人士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士中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为加强合肥同海外联系与合作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广交朋友、联络感情、交流信息、加强合作,增进合肥各界人士与海内外朋友之间的了解、友谊、交流和合作,为促进合肥的经济社会发展,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中共合肥市委统战部的领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大楼A 区221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外经济、文化、学术交流与合作,沟通合肥与海 外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 (二)协助有关部门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了解和反映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人士的意见和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助维护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邀请海外朋友来肥旅游、观光、讲学及参加有关交流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组织理事开展考察、访问和联谊活动;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为理事制。理事分为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理事; (一)关心与支持合肥经济文化建设的海外投资者、企业负责人; (二)港澳台同胞及其亲属、海外侨胞以及外籍华人中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名流; (三)合肥地区的有关单位; (四)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企业家、学者、专家; (五)合肥地区有代表性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六)与海外联系较广的新经济组织代表人士和文、教、医卫界知名人士。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理事人选由本会主管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个人理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理事、常务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扩大本会影响,关心本会发展;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证书; 理事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如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单位理事因年龄关系或工作变动而离开原岗位的,由本会主管部门商其所在单位同意后补选他人。 第十四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并报本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议的常务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由本会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协商产生,并经理事会议通过。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当然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协商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理事的吸收与除名;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四)向理事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会 长根据需要召集,也可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由市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如部长离任,由新任部长接替,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更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有关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并 交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和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海内外团体和个人捐助; (三)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临时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理事或理事单位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合肥海外联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本会经费日常支出由秘书长负责审批,较大项目支出由分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门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12日合肥海外联谊会第二届理事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